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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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选联委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1年2月5日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贺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在我市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二、政协第四届贺州市委员会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贺州军分区司令员;
五、市二级巡视员;
六、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委副秘书长;
八、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